旅行社注销
责任编辑:小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4 00:0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事项名称 | 旅行社注销 |
设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旅行社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销登记。 |
办理材料 | 1、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3、 法人委托书; 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1553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逢法定节假日除外) 09:00-12:00,14:00-18:00(7月15日至9月30日的法定工作日内服务时间下午调整为15:00-18:00) |
联系电话 | 025-68789056 |
办理流程 | 1、旅行社提交注销申请; 2、如果法人自己办理带上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法人亲自办理需法人出据委托书,被授权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