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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317/2018-00059 信息分类: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人事信息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18-08-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文化艺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文化艺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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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艺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文化艺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较好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巧,基本功扎实,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一定水平的理论文章或专业体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设计等艺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公务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期内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艺术系列中级(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四级演员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员职务5年以上(仅适用从事舞蹈、杂技、戏曲、曲艺工作的演员)。 

    

  2、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本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四级演员 

    

  [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资格: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 

    

  2、积极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表演任务,在演出中发挥积极作用。 

    

  3、在1部大型或3台中小型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2部以上表演任务,演出各在8场以上。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演奏技巧,能较好地理解作品的风格内涵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较好。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每年完成演出30场以上。 

    

  (三)作曲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作曲技巧,有独立作曲的能力,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作曲任务。 

    

  2、独立或联合创作大型作品1部以上,或中型作品2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新作品4部以上,上述作品各演出3场以上,或在报刊发表。 

    

  (四)指挥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指挥技巧,能够担任各种风格、题材的指挥工作,其中部分作品在省级以上评奖中获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圆满完成本单位交给的演出任务,在演出中发挥重要作用,每年完成演出场次30场以上。 

    

  (五)编剧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编剧的能力。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编剧任务。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大型剧目1部以上,或中小型剧目4部以上。 

    

  4、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1部以上大型作品或2部以上中小型作品,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排演;且大型作品演出3场以上,中小型作品各演出5场以上。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导演(编导)技巧,有独立导演(编导)能力。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导演(编导)任务。 

    

  3、在新剧(节)目的排演中,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大型剧(节)目1部以上,或中小型剧(节)目2部以上,其中有1部以上公开演出。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下列条件: 

    

  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创作技巧,有独立创作能力并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有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被市级以上的专业单位收藏。 

    

  (八)舞美设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熟练掌握舞美设计技巧,有一定的独立设计能力;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设计任务;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完成大型新剧目1台以上,或大中型文艺晚会2台以上,或中小型剧目3台以上。 

    

  (九)舞台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深入生活,有一定的艺术造诣和舞美设计制作、操作技巧。 

    

  2、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舞美制作任务,在联合(前二名)舞美制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配合演出,独立完成大型剧(节)目3台以上或中小型(节)目6台以上的舞台技术工作。 

    

  第八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三等奖以上奖项1次。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三等奖2次。 

    

  3、担任1部以上大型剧(节)目或1部中小型剧(节)目的重要角色,共演出20场以上,产生较好的社会影响,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观众欢迎和专家好评。 

    

  (二)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三等以上奖1部。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二等以上奖1部或三等奖2部。 

    

  (三)作曲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四)指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中型以上新作品,获省级奖项。 

    

  2、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三等以上奖1部。 

    

  3、指挥经典名曲累计2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2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5部以上。 

    

  (五)编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三名)创作的新剧目,获省级编剧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三名)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一等奖1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新剧目,有1部大型或2部中小型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三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三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l部以上或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有1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获铜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 

    

  (八)舞美设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三名)完成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三名)完成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以上。 

    

  (九)舞台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奖1台以上。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以上。 

    

  3、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2台以上或市级以上综合奖3台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且提交独立撰写的本专业创作经验总结文章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取得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职务5年以上,未取得后大学专科学历的,申报艺术系列中(三)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两条(其中一条为必备条件)(不含舞蹈、杂技、戏曲、曲艺演员)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资格并受聘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艺术系列中(三)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一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备条件为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以上三等奖(及相应奖项)或区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级以上文学艺术奖获奖者。 

    

  3、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4、国家级各项艺术大赛铜奖以上获奖者。 

    

  (二)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1次或表演三等奖2次。 

    

  2、在剧(节)目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1次和三等奖2次。 

    

  (三)演奏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演奏的作品获省级二等以上奖1部或三等以上奖2部以上。 

    

  2、担任演奏的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以上。 

    

  (四)作曲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获省级作曲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新作品,获市级作曲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奖3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排名前二名)创作的新作品中,有3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五)指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指挥的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以上。 

    

  2、指挥曲目累计30套,或指挥知名戏曲、歌舞表演团体音乐伴奏累计30部(套),其中大型作品10部以上。 

    

  (六)编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新剧目,获省级编剧奖1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新剧目,获市级编剧一等奖2部以上或二等奖3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创作的剧目,有2部大型或3部以上中小型公开演出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较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评价,并有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予以评论推介。 

    

  (七)导演(编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省级导演(编导)奖2部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导演(编导)的新剧(节)目,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以上,或一等奖1部和二等奖2部以上。 

    

  3、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导演(编导)的大型新剧(节)目,有2部以上公开演出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八)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参加由省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省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获铜奖以上奖项1次。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3次以上,其中获银奖以上奖项1次;或展览2次,其中获金奖1次。 

    

  (九)舞美设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完成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舞美设计二等单项奖1台以上。 

    

  2、独立或联合(前二名)完成中小型剧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2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 

    

  (十)舞台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二等奖1台以上。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以上奖2台以上,或一等奖1台和二等奖1台以上,或二等奖3台以上。 

    

  3、担任舞台技术工作的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3台以上或市级以上综合奖4台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艺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资格聘书为依据。业绩成果均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艺术类专业,相近专业为与艺术工作相关的专业。 

    

  第十六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艺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四级演员[演奏、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舞台技术]资格。 

    

  (二)申报艺术系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艺术系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符合初定要求,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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