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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317/2018-00058 信息分类: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人事信息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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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文  号:     关 键 词:    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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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艺术专业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学历以上,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中专学历,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撰写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六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艺术院团主要演员,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以上奖3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3次。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下同)、独奏或戏曲乐队主胡(笛)、司鼓。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组合)音乐会,或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3.担任首席(主胡、司鼓)或独奏,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2次。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一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二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省会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国家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省级指挥一等奖2次。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编剧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工作,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2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合办的美术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2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2次或获等级奖1次; 

  3)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书法展览6次并获等级奖3 

  3.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次; 

  2)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综合展览、美术学术展览5次并获等级奖2 

  (八)舞美设计(灯光、服装、化妆造型)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台)或二等以上奖3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台),同时独立完成的中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台)或二等奖2部(台)或省级一等奖2部(台)。 

  以上奖项必须为设计单项奖,且必须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九)艺术监督应具备条件 

  取得二级艺术监督资格5年以上,在本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以上奖3部,或获省级艺术监督(总监)一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或获省级一等奖4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或中专学历,取得二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得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中国美展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书法兰亭奖个人奖等级奖的,可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申报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艺术专业二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演员、演奏员、作曲、指挥、编剧、导演(编导)、美术(书法、摄影)、舞美设计、艺术监督等艺术创作、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和专科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在研究和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坚持从事艺术生产实践,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演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成功举办个人演出专场,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表演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创作(新编排)大中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以上奖1次,或获省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2.在新创作(新编排)小型剧(节)目中担任主要或重要角色,获国家级表演二等奖2次,或省级表演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二)演奏员应具备条件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成功举办个人独奏或重奏(组合)音乐会,或由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演奏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新作品中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独(领)奏、或首席(副首席)、或主要伴奏乐器、或主要演奏任务,获国家级演(伴)奏(个人或集体)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三)作曲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由市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作曲二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三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或获省级作曲一等奖中型2部或小型3部,或二等奖中型3部或小型4部。 

  (四)指挥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在市级以上城市公共专业音乐厅(剧场)面向社会独立或联合(担任23以上)指挥专场音乐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指挥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担任指挥,获国家级指挥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省级指挥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五)编剧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编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编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六)导演(编导)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由省级以上专业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个人作品、专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导演(编导)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导演(编导)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七)美术(书法、摄影)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工作,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作品展,公开出版发行个人画集(书法集、摄影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1次; 

  2)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单独主办的美术作品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次; 

  4)参展中国美术家协会(含中国美术家协会艺术委员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美术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1次。 

  2.独立创作的书法篆刻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展文化部艺术节全国美术优秀作品展览1次; 

  2)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四年一届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1次; 

  3)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单独主办的书法篆刻作品展览3次并获等级奖1次; 

  4)参展中国书法家协会与省级地方政府联办的美术展览4次并获等级奖2 

  3.独立创作的摄影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两年(或三年)一届的全国摄影艺术展览2次以上或参展1次; 

  2)参展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或与省级地方政府合办的摄影作品展览2次并获等级奖1 

  (八)舞美设计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中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1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2.独立完成小型新作品(晚会)的舞美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台。 

  以上奖项必须为设计单项奖,且必须提供本人创作获奖作品设计图。 

  (九)主任舞台技师应具备条件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设计和舞台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大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二等奖1台或三等奖2台,或获省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2.独立完成中小型新作品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国家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或三等奖3台,或获省级一等奖2台或二等奖3台(可含综合奖1台)。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10台具有个人艺术风格、较高技术难度的大型作品的舞台设计、制作、舞台技术管理工作,其中3台剧(节)目获省级以上综合奖。 

  (十)艺术监督应具备条件 

  具备三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在本岗位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监督(总监)二等奖1部,或获省级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监督(总监)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监督(总监)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大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或获省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 

  4.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监督的中小型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或获省级一等奖3部或二等奖4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三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获得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中国戏剧奖、金钟奖、中国美展奖、牡丹奖、金菊奖、金像奖、荷花奖、兰亭奖1次,或白玉兰奖2个人奖等级奖,可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初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且获得破格条件中规定的奖项等级奖以上的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申报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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