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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317/2018-00055 信息分类:    旅游、文化、广播、新闻出版 / 人事信息 / 公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18-08-0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文  号:     关 键 词: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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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 

  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备较高的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部(汉字共70万字以上)。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相关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6篇(其中3在核心期刊发表,且论文数量不低于3)。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的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展览、展示的策划或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五) 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第九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合格证。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各2(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展览、展示的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公开发表相关科普文章。 

  第九条  初次申报或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3年以上,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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