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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317/2017-0004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17-03-23
生效日期:    2017-03-23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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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施行以来,对规范艺术品经营活动,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便于相关人员更好的理解《办法》,现将常见问题整理汇总,进行解答。

  问:《办法》所称的艺术品包括哪些。

  答:《办法》所规范的艺术品包括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办法》所规范的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问:《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哪些。

  答:①收购、销售、租赁;②经纪;③进出口经营;④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⑤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⑥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的艺术品经营活动。

  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艺术品市场管理中分别承担哪些职责。

  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问: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南京市就在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问: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哪些。

  答: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包括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和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

  问: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也应按照《办法》要求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方可经营。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经营活动,还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江苏省文化厅,咨询电话:83666427)对该批次进出口经营活动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还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该批次展览展示活动提出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问:《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答:《办法》主要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做出规定:

  1.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包括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⑥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经营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4.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说明中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5.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6.未标明艺术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未按规定保留与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7.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未按规定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少于5年。

  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传播、销售、进出口、展览展示境外艺术品的经营活动。

  问: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种类及其严重程度,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形式包括没收非法艺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问:如何办理具体备案。

  备案时所需材料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此表在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上下载)。

  各区申请备案的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

  玄武区:区政府大楼1628室(珠江路455号),咨询电话:83676773;

  秦淮区:原秦淮区政府(秦虹路1号4楼404室),咨询电话:84556185;

  建邺区:区政务中心文化旅游局窗口(雨润大街99号3幢C厅),咨询电话:58950815;

  鼓楼区:原下关区政府大楼(中山北路540号1615室),咨询电话:58591671;

  栖霞区:区政务中心文化旅游局窗口(尧化门街189号,区政府北大门),咨询电话:85664273;

  雨花台区:区政务中心文化局窗口(软件大道106号),咨询电话:68213909;

  江宁区:区政务中心文广局窗口(杨家圩路2号),咨询电话:69977142;

  浦口区:区政务中心文广局窗口(浦口区龙华路8号),咨询电话:58287737;

  六合区:区政府大楼17楼政策法规科(雄州南路268号),咨询电话:68578916;

  溧水区:区广电大楼(溧水区珍珠南路111号),咨询电话:56230012;

  高淳区:区文广局三楼(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161号),咨询电话:68597563。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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